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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目 | 保 额 | 说 明 |
年金给付 | <p>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3年交或5年交,自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p><p> </p><p>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第1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p> | |
特别关爱金给付 | <p>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3年交或5年交,自第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至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一天,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5%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共给付60次。</p><p> </p><p>若投保人选择的交费方式为10年交,自第10个保险合同周年日起(含)至第15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前一天,若被保险人在每月的保险合同生效对应日零时仍生存,保险公司将按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5%每月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共给付60次。</p> |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 <p>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按约定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终止:</p><p>(一)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累计已领取的特别关爱金与年金;</p><p>(二)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p><p> </p><p>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p> | |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意外全残豁免保险费 | <p>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时,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该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全残时未满60周岁,保险公司将豁免自投保人身故或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主险合同应交的续期保险费,已豁免的保险费视同已经交纳,主险合同继续有效。</p> |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终身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自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故意自伤;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更多详情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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